標題: 【華夏聯盟約章】
陳闊川 (盛京前將軍)
大清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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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9-8 20:50  資料  個人空間  短消息  加為好友 
【華夏聯盟約章】

【華夏聯盟約章】

華夏聯盟(以下簡稱華盟)於西元二零零八年八月上旬建立,目的為促進華盟成員交流。

職級共分兩種:盟主國及成員國。
盟主國為華盟之首,帶領成員國走向團結興盛。
成員國則為華盟一員。

甲 華盟守則
一 華盟成員國須互相尊重。
二 華盟成員國不得侮辱成員國。
三 華盟成員國不得做出任何損害華盟聲譽之事。
四 華盟成員國間若有爭執,未能解決,須由盟主處理。
五 華盟成員國不得作出任何違反成員國,以致華盟利益之事。
六 任何華盟成員國若違反上述條例,將被投票逐出華盟,不得異議。

乙 盟主及成員國之權利與義務
一 盟主國權利
1 總部將設於盟主國境內
2 擔任會議主持,主持會議
3 當盟主國有慶典時,成員國必須出席及致上祝福
4 舉行投票時,若贊成票及反對票相等時,盟主國有權再投一票。

二 盟主國義務:
1 處理成員國間之爭執
2 華盟內國家需互相幫助,不論強弱
3 聯站活動舉行時,盟主須統籌活動,讓成員國參與

三 成員國權利:
1 參與活動
2 可定期在盟主國境指定板面發帖宣傳(註1)

四 成員國義務:
1 須出席會議
2 須服從盟主命令
(若有不服,須提出合理理據,並讓華盟成員投票決定)
3 成員國須定期前往總部觀看最新消息

丙 擔任盟主之條件
1華盟成員國之一,並加入華盟2個月或以上
2華盟理事會代表國之一   
3盟主任期為六個月。
若盟主政績不佳,成員國有權提出罷免盟主,並須交由投票議決。
當任何成員國達到上述條件,均可自薦成為盟主,並交由成員國投票選出繼任國。

丁 華盟會議
華盟設於每一個月舉行華盟會議(註2),討論華盟未來動向,華盟成員國必須出席。

戊 舉辦活動程序
若成員國欲策劃活動,須於華盟會議上提出,並交上詳細計劃,供其他成員國參閱。當盟主在華盟會議上看到有關活動之計劃,將統籌活動。

己 投票程序
盟主於華盟會議上看到需要投票議決之項目後,將會在總部另發一帖,進行投票,投票時間為10天。10天後,將會禁止投票,而盟主須於兩日內公佈結果。



庚 條文增減
日後若要增減條文,須於華盟會議上提出,並由成員國投票決議。

註1:定期為每月一次,指定板面指華盟總部公告板面
註2:華盟會議設於總部舉行議



以上

2009年2月2日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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