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史檔】「聖旨」清藩條約公布
驍小豹 (盛京將軍)
將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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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4-11 00:04  資料  個人空間  短消息  加為好友 
【史檔】「聖旨」清藩條約公布

  奉
天承運
皇帝詔曰

日前大明國來使,欲求我大清冊封為藩,經大明國交涉欽差大臣正使張立德、副使寧靜雪二人往返明國交涉後,達成協定,並簽署清藩條約。 朕特下詔公布條約,以告之天下。


欽此
少興三年八月一日

附條約全文

清藩條約
《清藩條約》

一、確立冊封關係

從七月三十一日起,大明國正式成為大清帝國藩屬國,大清帝國冊封明國國君為大明國主,建立冊封關係。

二、雙方權衡制度

1.大清帝國對明國擁有「外交事大政策」管理權力。凡對明國外交的論壇大清帝國方面若認為將妨害大清帝國利益則得依此權阻止之。大清帝國若與其他論壇有交涉時可以要求明國絕對必須要站在大清帝國立場,且大清帝國認為明國需出面發聲時可向明國提出要求。凡非內政及皇室家族、駐使大臣罷黜、敵友外交關係之事,明國需向大清帝國請奏,由大清帝國作決定。


2.大清帝國賜予明國一切內政及稱謂上、行政制度名稱轉變或增刪之權,且賜予明國國君於明國國內使用「朕」自稱,明國皇室沿用明國原來皇室稱謂,不需刪改。在大清境內明國國主不得使用「朕」自稱,僅可使用「孤」自稱。大清帝國於明國國主在大清帝國境內保障其應有地位。

3.明國國主需往大清帝國覲見面聖,進貢以確保大清帝國了解明國之狀況。大明方面呈上貢品,每次覲見時進貢兩篇原創文章.大清會回禮大明一篇文作為大明國主遠道而來的謝禮。

三、駐使協理大臣

1.大清帝國可派遣最多五名駐使協理大臣往駐明國,且在影響大清權益之時可引用「外交事大政策」的條件下左右明國大事之決定,唯左右大事決定之時明國之作法需由大清帝國定出,而明國在「外交事大政策」的條件下必須服從。

四、條約更改或解除

1.明國於適當時刻或必要時刻,即於明國國家之國民認同認定明國須獨立之時或於明國國家政府認為明國處於必須自我獨立狀況下之時刻,擁有要求解除條約之權,在取得三分之二駐使協理大臣及大清帝國軍機大臣會同禮部尚書決議同意下,可馬上解除《清藩條約》,解除條約後大清帝國與明國外交上之關係應由雙方交涉作適當修改。

2.明國於適當時刻發生時必須以國民公投作為適當時刻之佐證,公民投票人數超過明國國民人數達二分之ㄧ且投票贊成獨立達投票人數之三分之二時,即可為有效之佐證;公民投票人數未達明國國民人數二分之一時,則投票贊成人數須達投票人數之四分之三方為有效佐證。

3.大清帝國中央反對明國為藩屬時亦可引用《清藩條約》本條作出驅逐令,取消對明國之冊封,永久與明國脫離。

4.清藩條約需六個月修改一次以確保條約之合時性。

大清帝國 大明國交涉欽差大臣正使太子少師欽賜濟南伯 張立德
大清帝國 大明國交涉欽差大臣副使協辦大學士欽賜定君侯 寧靜雪
大明國 世宗肇天仁孝義聖文光武弘烈永樂皇帝
大明國 正二品刑部尚書兼工部尚書領內閣承旨 今井翼

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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